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雅思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3〕5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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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雅思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9589127425P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01451687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与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日加满影视拍摄制作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60000元,故广告费用为人民币560000元其中包含税款人民币31698.12元,拍摄过程直接支出人民币485188元,项目毛利人民币43113.88元。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负责组织雇佣拍摄所需人员(导演、灯光、摄像等)、租赁设备、租赁场地、购买道具等,最后协调统一时间入场拍摄。在拍摄过程中,导演根据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脚本进行拍摄,当事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各部门联络并支付临时费用、订购盒饭等协助工作。拍摄完成后当事人经过精剪、配音后将成片(视频,含:日加满x潘粤明_5s成片、日加满x潘粤明_15s成片、日加满x潘粤明30s成片、日加满x潘粤明_60s成片各1件)和平面精修图(含:平面精修图1、平面精修图2、平面精修图3)交予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后被发布与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进行产品推广。当事人对于上述视频和平面精修图的用途并不清楚。但我局认为,委托方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为广告公司,当事人接受其委托拍摄上述视频和平面精修图应不难联想到其用途。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符合广告经营者特征,为本案涉案广告经营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4812元;没收违法所得:7481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7.48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7.48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3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