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西藏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选出部分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
案例一
西藏阿里地区某给排水管理中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3年7月10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给排水管理中心给予责令改正,依法作出罚没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给排水管理中心开展价格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该管理中心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水表费项目继续收取费用,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西藏阿里地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案
2023年7月5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机动车检测中心给予责令改正,依法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机动车检测中心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报告。经查,该机动车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未取得授权签字资格情况下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3年7月25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依法作出罚没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根据接到阿里地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源线索,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卷烟零售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噶尔县某厨具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24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噶尔县某厨具百货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罚没款0.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派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辖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阿里地区噶尔县某厨具百货店经营销售的“消毒柜”输入功率与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17988-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