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为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该局不断强化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回味饭店涉嫌食品安全违法案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因厨房卫生脏乱、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等问题,被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2023年7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回味饭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厨房油烟机未及时清洁,窗户防蝇纱窗、防鼠挡板有损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莆田市城厢区某香餐厅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在网络上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2023年7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某香餐厅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与外界相通的门上塑料帘(防蝇胶帘)未覆盖整个门框,左右两边各缺少一块胶帘,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未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福建拓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订餐平台责任案
2023年7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拓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对专职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未保存网络订餐订单信息及无法提供与入网商户签订的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