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安徽省巢湖市亚父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孩子在某健身馆游泳结束后衣柜门打不开,导致20多分钟未换上干衣服,受空调影响,孩子回家后有点儿感冒。王女士向商家要求赔偿医药费用,商家认为当时已安排员工紧急砸开柜门,又为孩子披上浴巾,已尽到义务,拒绝赔偿。
接到投诉后,亚父市场监管所立即组织双方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去游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事发时商家及时提供救助,但应当承担消费者受伤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普法,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用200元并当场支付。(司玉 祝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