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元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提交虚假材料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8万元。
京海市监处罚〔2023〕8936号显示,系统显示2019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类型、董事、监事、经理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及备案,办理上述登记备案时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和2019年11月11日的股东会决议。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文件中的股东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0)文检字第805号和华夏物鉴中心(2022)文检字第683号)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同时,2023年3月7日,当事人股东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诺上述变更登记备案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其本人不知情且不同意上述登记备案。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进行上述登记备案的指定委托人,其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上述登记备案,指定(委托)书已加盖当事人公章。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22)文检字第684号)鉴定,通过将落款2019年11月13日指定(委托)书与落款2019年11月12日郑重承诺、2019年11月13日公司章程、落款2019年11月11日股东会决议、落款2019年11月11日执行董事决定、落款2019年11月11日转让协议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当事人亦自承系其受委托进行上述变更登记的。
此外,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原大股东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情况说明,称落款为2019年10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及其他备案材料中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真实的。当事人对上述3份笔迹鉴定及北京市工控计算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认可无异议。当事人称其并未伪造股东签名提交虚假材料,而是通过给予股东万元股权转让费在获得其同意后,进行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其亦自承无任何录音录像或书面等材料证据。系统显示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在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变更等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综上,当事人在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时提交股权转让等虚假证明文件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当事人罚款18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天眼查,北京元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注册资本334.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孟宪刚。经营范围包括市内出租汽车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