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乐世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主要经营各类预包装食品、烟酒。市场监管部门于今年7月3日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475ml/瓶批号为20180423121的53度金奖汾酒4瓶,规格为475ml/瓶批号为20180104511的42度金奖汾酒1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共计5瓶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称涉案商品从北京国润华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进货,进货时间在2018年到2019年期间,因购进时间较长,进货票据已遗失,但能提供与供货商业务员的沟通记录,近年来一直都是从北京国润华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进货,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中有侵权商品。暂无客户反映有问题,执法人员亦未查询到相关客户的具体信息,已售出商品数量及是否为侵权商品无法核实。规格为475ml/瓶的53度金奖汾酒售价350元/瓶;规格为475ml/瓶的42度金奖汾酒售价330元/瓶。上述商品总价值1730元。
此外,截至2023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北京乐世堂商贸有限公司未受到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相关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为首次发现。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730元;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乐世堂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冬。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纺织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方面,早前,该公司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被罚款114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