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佬宾壹玖捌酒业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89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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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佬宾壹玖捌酒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BTPYU622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3380516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邰**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23年3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乌苏啤酒(500ml/罐)生产日期:2022年5月31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3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场所有超过保质期的乌苏啤酒(500ml/罐)。举报人提供了其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乌苏啤酒(500ml/罐)照片、视频、购物凭证。当事人提供了店内录像,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两罐涉案产品中有一罐并非过期产品。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视频,执法人员与举报人通话,举报人认可视频中的产品并没有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记录台账,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京海市监当罚[2023]1114号)并责令改正(京海市监责改[2023]04202号)。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乌苏啤酒(净含量:500ml/罐,生产日期:2022年5月31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瓶,销售单价8元/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