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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悠惠易购绿蜗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3500元

2023-08-11 16:15: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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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悠惠易购绿蜗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49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悠惠易购绿蜗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R272G
工商注册号11010502368808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悠惠易购绿蜗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中路6号院4号楼1层105-2经营生鲜超市,主要销售食品和日杂用品。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其销售的哈尔香红肠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50天,保质期至2023年3月31日,过期后销售12包,销售金额225.6元。销售的青野五谷蛋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常温保质期30天,保质期至2023年4月3日,过期后销售3兜,销售金额41.7元。销售的可口可乐生姜汽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4月28日,过期后销售2瓶,销售金额11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违法所得278.3元。另查,当事人销售的大福乐开胃丝实际规格72克/袋,当事人销售标价签标注为82克,标价签与实际不符,该商品属市场调节价应售价难以公允界定。上述各商品进货查验记录中供货方相关信息不全,检验报告所检商品批次与涉案商品批次不一致,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8.3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8.3元;
罚款金额(万元)0.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78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07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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