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正蓝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6号楼1-2层开办幼儿园。至2023年7月13日,共有3-6岁幼儿6名,按照蒙班半年付4280元/月、季付4680元/月、日付240元/天;婴班半年付4680元/月、季付5980/月、日付360元/天收取费用。经社会事业局函告认定,当事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幼儿园。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的规定,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停止办园。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正蓝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柴改霞。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棋牌除外);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文具、日用品;教育咨询;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劳务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不含征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