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9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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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68045710XL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01135209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周**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销售古钟二锅头酒(生产商: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01月25日,净含量:450ml,酒精度:46%vol)时,首次被发现该食品价签和小票上标为:500ml,与实际产品的净含量450ml不一致。该食品是2019年03月30日进的货,进了1次,是由北京市天天祥和酒水商贸中心给当事人送的货,进货数量是18盒,进货价格是40元/盒,实际销售价格和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销售价格一致59元/盒,该产品在执法人员 2023年05月12日去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货架上还有4盒。当事人记录了进货台账,但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明文件,未索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首次被发现主食厨房存在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情况。 | |
处罚依据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5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