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吉颜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吉颜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071875250Q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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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龙市监行罚罚字〔2023〕1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违法事实 | 2023 年4月26日,本府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涌口工业区繁华路2号5仓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等,处于生产经营状态。2、当事人的现场工作人员王鹏正在操作当事人的一台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出厂编号:G5AC17158)运载当事人的废品材料,该工作人员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凭证。上述情况,经立案上报、负责人批准,由本政府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于2022年2月购进上述涉案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出厂编号:G5AC17158)1台,随后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涌口工业区繁华路2号5仓的经营场所内使用该特种设备运载当事人的废品材料。截至本政府现场检查(2023 年4月26日),上述特种设备处于使用状态但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理使用登记。另,案发时操作涉案特种设备(叉车)的人员王鹏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4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