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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必快客商贸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6000元

2023-08-15 11:40: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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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必快客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4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必快客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5815167A
工商注册号110112014418879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秦*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从北京祺睿盈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柳明 泡豇豆”共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单价为2.8元/袋,销售单价为4元/袋。共销售8袋(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销售7袋)。未售出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执法人员当场销毁,即,当事人违法经营“柳明 泡豇豆”的货值金额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元。 2.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北京伟东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古船牌自发粉”共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总价107元,销售单价为13元/袋。共销售6袋(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销售4袋),未售出的4袋,当事人发现过期后主动销毁了。即,当事人违法经营“古船牌自发粉”的货值金额10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2元。 3.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从北京中商惠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芬达橙味汽水”共24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8日,保质期:9个月,进货总价71.48元,销售单价为4.5元/瓶,24瓶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保质期内销售20瓶,超过保质期的销售4瓶,即,当事人违法经营“芬达橙味汽水”的货值金额1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9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三十二条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
罚款金额(万元)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11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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