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廉江市安铺乐怡家便利店第二分店,该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廉江市安铺乐怡家便利店第二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81MA51BMC62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洪**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72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廉烟处[2023]第6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7日11时20分,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廉江市安铺镇人民大道38号一楼A2屋内洪周未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权利后开始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一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现场查获:玉溪(高配版)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2条、真龙(起源)1条、、双喜(金01)1条、、双喜(软经典1906)1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1条、黄山(记忆)1条、白沙(硬精品二代)1条、天子(金)1条、贵烟(跨越)1条、利群(楼外楼)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大前门(软)1条,共14个品种16条。案发现场当事人洪周未无法提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报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拍照记录及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NO:44G 2201641)。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进货总额2710.00元的8%罚款216.80元,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16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15 | ||||
处罚机关 | 廉江市烟草专卖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廉江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