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6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3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蚌山区熙诚五金批发部、蚌埠市微生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142号 | 邓明亮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无照经营案 | 邓明亮 | 邓明亮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无照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以没收不合格型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3〕221号 | 蚌埠市蚌山区熙诚五金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蚌埠市蚌山区熙诚五金批发部 | 92340303MA2NM6E31U | 林冰冰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以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 | |
3 | 蚌市监处罚〔2023〕262号 | 蚌埠市微生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推广短视频未标示“广告”字样的广告案 | 蚌埠市微生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3403003958967449 | 何凡 | 当事人发布的推广短视频未标示“广告”字样的广告 |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