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皓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罚〔2023〕7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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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皓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L15432562D |
工商注册号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 | |
违法事实 | 涉案医疗器械齿科粘结剂是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购进时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货价35元/瓶,购进后一直放在诊室备用,但一直未开封使用。涉案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22年3月,过期后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过期后未使用。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5元,不足1万元。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