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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辉福旺商贸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2023-08-17 15:05: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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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真辉福旺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49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真辉福旺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RG7251M
工商注册号110105033869005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刘**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5月7日当事人从北京兴望辉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称重的豆腐干(豆腐皮)1袋(净含量:5KG 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保质期:4天)。从北京君胜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捍味劲道牛蹄筋20袋(净含量:15克 生产日期:2022年9月7日,保质期:9个月),于2023年5月12日销售过期“散装称重的豆腐干(豆腐皮)”(净含量: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保质期:4天)2斤,该食品销售单价6元/斤。2023年6月8日销售过期“捍味劲道牛蹄筋”(净含量:15克 生产日期:2022年9月7日,保质期:9个月)6袋,该食品销售单价1元/袋。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8元,货值金额为18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相关凭证、记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1-16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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