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纺织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使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3年8月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纺织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改正。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旧叉车和3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不锈钢烘筒未经检验,1台内燃平衡重式旧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杨某某、谢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医美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医美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95支、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中,检查发现当事人待使用的95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10119;失效期:20230118)均已超过失效期。另在废弃物桶内发现已使用的上述同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予以扣押,并查明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属于二类医疗器械,2023年5月14日使用过同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且使用时已过期。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涵管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2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涵管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员工徐某某、张某某正在操作电动葫芦门起重机对厂内涵管进行起吊,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起重机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经查,上述电动葫芦门起重机于2020年12月30日进行检验,定期检验报告上载明有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2年12月。截止检查发现时,未及时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23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权利人芜湖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通过“徽采商城”平台销售冒用其“韦斯豪”商标的办公家具产品。经查,当事人在“徽采商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韦斯豪”品牌办公家具产品信息,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8月26日与采购方达成交易,成交公告及签订的《徽采商城采购合同》均明示交易标的为“韦斯豪”牌办公家具产品。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韦斯豪”办公家具产品,实际从安庆市某家具生产商购进,与商标权利人无任何关联。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豆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小项豆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所得1846.4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料间内待使用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886.64亚硫酸铵法、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30kg/桶。经查,当事人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检查发现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桶拆封使用)。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的允许使用品种不包含豆制品,不得用于豆制品的生产加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美妆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17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美妆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微美时光”牌化妆品展示柜上摆放自制的宣传卡片,宣传化妆品具有“保湿、修复敏敏、消炎、抗老 ”等功能。经查,上述内容的宣传对象为“VIMETIME极光润养水油面膜”产品,该产品备案信息中功效评价结论为:“说明试验样品具有保湿功效”,并无“修复敏敏、消炎、抗老”功效,且上述宣传不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3年7月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其他机关移交线索,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机油品牌的包材产品(含油壶、壶盖、防伪标识、标签、纸箱),再销售给王某某,已查实当事人采购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材产品货值6.18万元,并在前期其他机关调查期间退赃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健身服务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健身服务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3年7月25日上级交办投诉线索,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的水魔方游泳健身会所缴纳的订金及预交费用办理游泳健身卡后无法进行退款。经查,当事人从事游泳及健身服务经营活动,自2023年7月初开始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制作印制针对消费者的《会员协议》及《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中含有以下格式条款的内容:“本会所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缴纳的会费概不退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本会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退还”、“本会所不对其存放在更衣柜等地的贵重物品遗失或遭窃负任何赔偿责任”、“承诺会员将自行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由于上列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或损失,除非该等情况完全是由于本会所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