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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两超一非”典型案例

2023-08-18 16:37:33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4月以来,安徽省铜陵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两超一非”问题治理行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义安区顺安镇某酒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安区顺安镇某酒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9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义安区顺安镇某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坊自行在散装白酒中添加泡酒料并销售。经查,上述泡酒料含15种成分,其中有10种为中药材成分,同时涉案产品容器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某馒头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8月4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官区某馒头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复配甜味剂1袋(970克)、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铜官区某馒头店制作销售的甜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月28日铜官区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糖精钠不得使用;该份样品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0.0432g/kg,不合格。2023年7月4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对铜官区某馒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袋已拆封的“复配甜味剂(原名蛋白糖)”。

当事人曾使用上述甜味剂制作甜馒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义安区西联镇某早点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案

2023年2月17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安区西联镇某早点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馒头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降低成本,于2022年11月初从铜陵大市场购买了糖精钠一袋(共1kg),未留存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3.罚款2000元。

四、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市郊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菠萝案

2023年7月12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郊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菠萝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023年4月28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铜陵市郊区某水果店正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菠萝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5月26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FC2023040206),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小菠萝,按照GB 5009.97-2016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经查,当事人总部仓库于2023年4月27日从供货商购进上述小菠萝,并分别于当日及次日配送给当事人门店总计7公斤,该批次小菠萝购进价格为14.67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5.96元/公斤。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直调出库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召回公告等材料。当事人于接到检验报告当日实施了召回,但实际召回数量为0。截至案发时,上述不合格小菠萝总计售出4.8公斤(含被抽样品3.8公斤),剩余2.2公斤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此案货值金额为181.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相关规定,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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