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新宝镇杨小娟商店,该商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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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36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店内经营的1瓶清兰皇室香水沐浴露(其外包装主要标示:名称:清兰皇室香水沐浴露;净含量:1.3L;生产者:广州市珍丽诗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31;限期使用日期:20221015)和1瓶法诺美淘米水丝润祛屑洗发露(其外包装主要标示:名称:法诺美淘米水丝润祛屑洗发露;净含量:750ml;生产者:广州飘怡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10;限期使用日期:2023.05.24),至案发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清兰皇室香水沐浴露销售价格为28元/瓶,法诺美淘米水丝润祛屑洗发露销售价格为25元/瓶,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53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设立经营台账且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清兰皇室香水沐浴露和1瓶法诺美淘米水丝润祛屑洗发露;并处罚款4500元,上缴国库。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新宝镇杨小娟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00000000000000000X--440983600178940------杨**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18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