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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茂名市腾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南卫公罚〔2023〕007号

2023-08-21 17:0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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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名市腾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南卫公罚〔2023〕007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事实

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附件3序号2

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附件3序号2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茂名市茂南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缴款方式可参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一体化平台提供的方式之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市腾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1440902MA53F3H667----------陈**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8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8-18

处罚机关

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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