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城南永顺食品店,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298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8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以16.5元/斤的价格购进“鲈鱼(淡水鱼)”12斤,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鲈鱼(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有《检验报告》(NO:AFSQD050709017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查明货值金额216元,获利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鲈鱼(淡水鱼)”,未能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城南永顺食品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505WB86X----------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9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09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