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贵子镇张超鱼档,该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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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26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2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购进日期:2023年5月12日)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的鲈鱼(淡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20元,当事人取得了20元利润。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贵子镇张超鱼档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00000000000000000X--440983600052529------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8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08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