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高州市南塘镇吴国朝日杂店,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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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高州市监南塘食处字〔2023〕144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高州市南塘镇彭村37号经营日杂店,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从高州市润丰食品购销部购进食品“炭烤牛排味”共50包,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食品分两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2月01日和2023年01月05日,保质期均为6个月,保质期分别至2023年06月01日和2023年07月05日截止。至2023年7月13日案发时止,上述两个批次的食品分别已经超过保质期42天和8天。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两个批次的“炭烤牛排味”共购进了50包,已销售了31包,库存还有19包。上述“炭烤牛排味”的进货价格为每包0.35元,销售价格为每包0.5元,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炭烤牛排味”货值金额为9.5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食品“炭烤牛排味”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实际销售出去,执法人员现场也没有发现上述食品“炭烤牛排味”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金额为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及本局均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炭烤牛排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炭烤牛排味”19包;2、罚款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州市南塘镇吴国朝日杂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1MA504NR29G----------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2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22 |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