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反食品浪费、商品过度包装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各类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食品浪费、商品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1.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鲜排挡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8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瓯海某海鲜排挡诱导超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3月底,该局开展“五一”节前海鲜排挡检查,对瓯海区某海鲜排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堂、点菜区、就餐区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就餐区个别包厢已就餐完毕的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的菜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主动引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于4月5日前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4月5日,该局就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开展检查,当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仍旧存在诱导超量点餐行为,构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该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2.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家餐饮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1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餐饮经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人员培训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28日,该局对2家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粘贴反浪费宣传标识,也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人员培训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3.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晨某妍蛋糕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8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晨某妍蛋糕店食品浪费行为做出警告处罚。
2023年4月6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阳县晨某妍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4.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4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成县某小吃店食品浪费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成县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香园美食店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县桥墩镇某香园美食店用餐桌面未张贴反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苍南县桥墩镇某香园美食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提高,餐饮环节的食品浪费问题亟需引起重视。餐饮服务经营者需承担起自身范围内反食品浪费的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两个案件的查办,为各餐饮经营户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餐饮环节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遏制不良风气,弘扬“消费而不浪费”的绿色消费观。
【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1.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戴某过度包装捆绑青蟹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0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戴某销售过度包装捆绑青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白象农贸市场由戴某建经营的摊位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内销售的青蟹捆扎物占比较大,执法人员对该批次11只青蟹分别进行称重,其中最大一只青蟹捆扎物占比高达43.48%,该青蟹总重0.23千克,青蟹净重0.13千克,捆扎物重0.1千克。该批次11只青蟹总重为2.16千克,净重为1.36千克,捆扎物重0.8千克,上述结果通过检定有效期内的商家秤和市场公平秤分别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一致,商家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240-2020《青蟹包装规范》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7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鹿城区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乌金普洱茶”钢琴漆包装盒成本 180 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72元,该产品除初始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占产品销售价格26.79%,不符合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因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和《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3.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家茶叶销售商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6日、1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该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某茶叶商行销售的标注“皇家红”的茶叶,某茶叶店销售的标注“班章境界 东卓茶叶”的普洱生茶,两款茶叶除初始包装外,包装层数均为4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2家茶叶销售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2家商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4月5日前下架并改正。2023年4月7日,该局再次对这2家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家商户均还在销售上述2款茶叶,且2款茶叶的包装除初始包装外仍是4层。2家商户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分别对2家商户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度包装会带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华而不实扭曲市场发展等多重负面社会影响,侵害消费者权益,与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相违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过度包装治理行动,坚决遏制包装浪费乱象,弘扬节俭风尚,遏制不良风气,让商品回归自然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