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陇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甘肃国新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5月16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国新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市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甘肃国新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康县某制药有限公司两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维保合同》中引用无效标准和规范作为维保技术指标、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维护保养记录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市局通过严查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保养和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电梯维护保养,保障了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两当秦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两当秦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蜜相蜂”牌土蜂蜜26盒,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局收到某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两当县江红商店(另案处理)经营的“蜜相蜂”牌土蜂蜜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土蜂蜜为两当秦南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蜜相蜂牌土蜂蜜26盒,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兽药滥用超量导致动物机体内部器官含有高浓度的兽药残留,长期大量食用该类食品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不合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落实了食品药品“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了群众的食品安全。
三、礼县兰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气瓶进行充装、未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案
2022年12月17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礼县兰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气瓶进行充装、未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局执法人员在全市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中,发现礼县兰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前后未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事实证明,安全事故往往是由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思想麻痹造成的。有个别非法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投机取巧、非法牟利,导致液化气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对于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典型意义,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批、规范一行”的效果。
四、甘肃省缤纷荟超市有限公司疫情期间销售部分蔬菜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3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省缤纷荟超市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在某平台销售部分蔬菜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98元,罚款1042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市局接到举报线索,甘肃省缤纷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蔬菜可能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2022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期间,在某平台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购销差率均超过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中蔬菜销售不得超过30%购销差率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98元、罚款10423.40元的行政处罚。
市局持续加大民生领域商品服务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坚持严查狠打“零容忍”,及时遏制价格违法苗头、势头,同时,督促市场生产经营和服务者切实履行好保质稳价“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导其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与市场监管同向而行。
五、武都区鑫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肥料产品案
2023年5月1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陇南市武都区鑫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活菌数保质期的含菌复合肥109袋、没收违法所得82.8元、罚款449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南市武都区鑫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九禾牌御黄奇含菌复合肥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有效活菌数保质期12个月,共计109袋。经查,该公司购入“御黄奇含菌复合肥”产品13吨,共计325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共售出超过有效活菌数保质期的御黄奇含菌复合肥3袋。陇南市武都区鑫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活菌数保质期的御黄奇含菌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活菌数保质期的御黄奇含菌复合肥109袋、没收违法所得82.8元、罚款4495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等农资产品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市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管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查处的系列涉农物资案件,有力震慑了农资流通销售领域的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