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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第一批)

2023-08-25 21:2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包括: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深化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广告领域打击“神医、神药”铁拳行动,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和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监管等,取得积极成效。现将2023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某科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未完整表示中国领土的问题地图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含问题地图的广告宣传册面向全国广泛印制发布,含有问题地图的网页内容阅读量超过1.2万人次,影响重大,损害了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构成发布违法广告。此外,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宣称当事人母公司获得“美国FDA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面向全国1000+家经销商和全网网民,利用宣传册和网页宣称其经销的普通化妆品涉及“预防感冒、退烧、帮助消化,防牙龈发炎、口腔溃疡”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铁道技师学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今日谷城”“谷城社区”微信公众号发布“……学院、秋季特招,毕业可进铁路系统工作,入学即签订教育教学就业合同,定向培训,就业有保障学历+技能+就业,一次到位,毕业就有‘金饭碗’,薪酬不用愁……”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利用“谷城大小事”微信公众号发布“西北五省规模最大、师资力量最强的铁道技师学院、招生工作全面开始……”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利用招生简章宣传册发布“……凡报考我院铁道类专业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与学院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谷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昇生源”牌保健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广告,其中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纯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护您的健康!调节血脂”等内容,夸大产品用途,对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李某某将英雄烈士图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案

当事人取微信名为“麻城微生活(麻城V生活)”,将英雄烈士“雷锋”持枪半身肖像用在微信头标图像和朋友圈主页封面,在朋友圈帮他人发布租售、求职等各类信息的广告,当事人将雷锋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3年4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公众号上发布含有“二级商圈有花山河商业街,集商业、娱乐、休闲为一体,开车10分钟到达;”“同样去武汉站约15分钟、去光谷广场30分钟、去楚河汉街约30分钟,全程高架覆盖。日后植物园隧道通车后,15分钟到达武昌核心商圈。”“同时项目配建东湖高新区目前唯一省级示范中、小学……为孩子晋升名校多了一条选择”等内容的广告;在所售楼盘围挡发布含有“凤起乐鸣,与城市美好同行,地铁名校处,恰逢绿城美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武穴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菜谱中有“香酥江刀鱼”“红烧江刀鱼”菜品,其中的刀鱼是人工饲养而非长江流域捕捞的渔获物,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麻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用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含有“年级全班第五,从不及格到第五名只用了小半年;某同学,数学学前39学后80,英语学前31学后59”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武汉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痛风不用愁”“一疗程见效”“独创五针疗法治疗颈肩腰腿痛、偏瘫、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等骨科疾病,效果显著”等功效性断言和治愈率的宣传内容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武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题为“背影是姐姐,正脸是阿姨”“美丽溢价,长得好看到底能让你多赚多少钱?”等内容广告,通过制造“容貌焦虑”推介包括自体脂肪填充在内的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7月,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门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办店铺,经营“养胰稳糖片™”芹菜苦瓜桑叶片等压片糖果,在其网页上发布含有“专注血糖高 无效果全额退款退货、 中国人民保险投保,按周期购买效果更明显 对于降压我们十拿九稳 98%成功率、不仅仅是降糖 平血糖 修复胰岛 稳血糖 祛并发症”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实为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大冶市某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医院内发布含有“本按摩基本不影响工作生活,7-10天见奇效,效果显著治愈率高。安全——采用绿色按摩不会对痛者身体产生2次伤害风险等于零”“因其简便、无痛苦、效果显著、纯绿色无任何毒、副作用”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者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且未经审查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天门市某眼镜眼科视光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近视综合防控手册和笔记本的插页、封面、背面等处发布含有“亨泰角膜塑形镜 睡梦中摘除眼镜 更有效•更放心 试戴两小时,近视平均降低100度 试戴一夜后可降低300度左右 试戴一周后达到有效的降福600度以内的近视一般可达到摘镜的裸眼视力”“角膜塑形镜 防控青少年近视度数增长的好选择 第一天配戴•第二天摘掉眼镜•七天后视力约达1.0 90%以上学生可达到较好效果 一觉醒来近视消失 防控视力下降”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无科学依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口感绵柔,不会上头,不会辣嗓子”“这酒是对爱情的最好祝愿”“而且送两瓶也寓意好事成双,要是带一瓶酒去觉得你不会办事,给人留下不尊重的印象”“首先就要给他准备一份礼物,那么酒就是很好的选择”等内容的广告,存在“诱惑、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5月,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孝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湖北省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达人名称为“吃货研究所”的短视频,推介“蛙鱼匠美蛙鱼头火锅”店铺及团购产品,并附加了购物链接,但未标明“广告”等提示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3年6月,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黄州刘某发布“达人探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探店”拍摄短视频并附带购物链接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为商家宣传推销商品,短视频没有标明“广告”等提示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7月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黄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湖北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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