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丁小仟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北市相山区丁小仟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1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该市杜集区丁曼过桥米线店经营使用的香辣蘸料实施抽检,发现该香辣蘸料的检出“罂粟碱”类成分,遂立案调查。经查,案涉香辣蘸料由当事人丁小仟云南过桥米线店销售给丁曼过桥米线店,当事人为增加米线香味,将自家种植晒干的罂粟壳加工后添加在酱料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淮北市杜集区丁曼过桥米线店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冬亮酸菜鱼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31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泉区冬亮酸菜鱼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冬亮酸菜鱼馆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现场发现有一包已拆封“亚硝酸钠”,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加工的“卤牛肉”“卤汤”抽样送检。经检验,“卤牛肉”“卤汤”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际检测值分别为20mg/kg、28mg/kg,违反了《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亚硝酸钠”用于加工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本案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超范围使用亚硝酸钠,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闫梅食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3年8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明南办事处闫梅食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闫梅食品店经营的部分食品开展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制作的“小蛋糕”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为2.73g/kg,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关于“山梨酸及其钾盐在糕点使用,其最大允许使用量应≤1.0g/kg”的规定,系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制作上述“小蛋糕”3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福相安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福相安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小磨黑芝麻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案涉黑芝麻油乙基麦芽酚实测值为341μg/kg,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麦芽酚的强制性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小磨黑芝麻油”55瓶,已销售35瓶。当事人生产芝麻油的过程中添加乙基麦芽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太湖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因其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添加行为。
五、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凯水产批发部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5月26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广凯水产批发部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凯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黄丫鱼开展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检品中含有“孔雀石绿”4.54μg/kg。根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物质。经查,当事人从黄山经济开发区富贵水产批发部购进黄丫鱼19.15kg,已全部售罄,货值金额57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抄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长期食用含有孔雀石绿的水产品会增加人体致癌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六、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朱某某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0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朱某某销售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黄金玛卡”4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案涉产品西地那非项目实测值为66.5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采购上述“黄金玛卡”6瓶,采购金额合计为444.9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因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将给人体心脑血管造成损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一购物中心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州市高新区东一购物中心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东一购物中心经营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购进涉案黄豆芽5kg,以1.9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在购进该批黄豆芽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销售票据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本案当事人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又未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