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艺考作为一盏“希望之灯”,承载着许多家庭的渴望与希冀。随着艺考升温,艺考培训也带来了大量的消费纠纷。许多家长因为对专业不甚了解,往往在培训机构交了学费上课之后才感觉到不对劲,那么这时还能要求退款吗?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消费者章女士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称:2023年5月14日给孩子在某艺考培训机构报名培训。5月14日至6月30日,每周日上1节课,6月11日、25日分别停课1节,共计上课5节。7月10日-24日为集训期,每逢周日休息,共计上课13节。剩余7月25日至29日、8、9、10、11月课程未上。前期与机构负责人沟通,其表示可以先试听一个月,并告知后期艺考可以通过,没问题。当时询问授课老师的毕业院校及其他教资情况,未予明确答复。课程开始前,家长询问过何时缴学费,机构负责人说不急,先上课。但随着课程进度增加,发现老师授课并不够专业,且上课期间,老师或机构从未与家长沟通孩子学习情况和进度。机构负责人于7月18日通知孩子缴费,家长于7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费。机构未与家长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也未开具票据。与机构负责人协商退费,其表示根据往年的退费标准,在缴费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费,可全额退款,现没有按此执行。本人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被投诉方了解情况并于线上组织调解。被投诉方代表辩称:同意退款但是未承诺可以试听一个月,如果对课程不满意,试听结束可以不交费。他们是合理收费,肯定不能上了总课程的一大半,只收一小半的费用。被投诉方代表认为很委屈:“课程规划家长说不知道。我跟她有过电话沟通,这些我都有告知过。现在说都不知情”。
对此,投诉人表示不同意,称:入学前,未签任何协议,对课程安排完全不知情。机构仅告知过,校考是260一次,还是主动询问已上课程,才得知并不足月,5月3次,6月2次,7月也未满。被投诉方代表所说的内容,是单方面在阐述,并无证据。
投诉部主任单晓生指出:被投诉方应当依法依规与投诉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事项。由于双方未签订合同,被投诉方也未出示已上课课时等相关证据,被投诉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退回剩余费用。
经调解,双方达成退款协议,投诉人表示满意。
法律法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消费提示
随着艺考培训市场的快速发展,2023年7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明确艺考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规范艺考培训收费行为,要求培训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全面规范了艺考培训行为。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选择正规培训机构。要选择“证照齐全”、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机构。要核实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二是签订规范服务合同。报名参加培训时要主动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三是理性支付培训费用。要注意收款账户名称与合同主体名称是否相符,切勿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培训费用支付给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警惕各类充值陷阱。同时,要主动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要加盖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的印章。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连云港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