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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君兰永乐商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3-09-04 11:2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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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君兰永乐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4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处罚〔2023〕24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君兰永乐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2L77095805G

工商注册号

110112600472765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黄君兰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购进“亲零嘴牌烤鱼烤肉麻辣味(生产日期:2022年7月9日))”10袋,进价0.8元/袋,共8元。当事人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销售该产品,至2023年4月8日,共计销售9袋。自2023年4月9日产品过期后,至2023年4月26日,共计销售1袋,售价1元/袋,销售金额1元,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过期“亲零嘴牌烤鱼烤肉麻辣味”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2022年1月17日购进“炖(卤)鸡料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10袋,进价2.5元/袋,共25元。当事人自2022年2月1日开始销售该产品,至2022年9月9日,共计销售9袋。自2022年9月10日产品过期后,至2023年6月3日,共计销售1袋,售价3元/袋,销售金额3元,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过期“炖(卤)鸡料调味料”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元,违法所得共计4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和厂家的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

2023-12-01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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