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咏和副食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咏和副食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01A4L6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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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9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7日,本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齐赞路46号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咏和副食店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在售和存放的卷烟共7个品种规格,合计37条,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营场所面积约350平方米,有1名员工从事销售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有3名员工正在从事日用百货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德龙陪同检查,并出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零售:日用杂品、卷烟、预包装食品(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德龙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并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并拍照留证。立案当日,本府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并拍照留证。此外,本府执法人员还通过提取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由于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还没有销售出去便被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所以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共7种、数量37条,价值合计360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2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2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3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