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优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据悉,这也是该公司今年第二次因同样问题被罚。
京房市监处罚〔2023〕1482号显示,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发布的产品性能广告与检测数据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广告费用300元。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优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其罚款1200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9月6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今年2月1日,该公司同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28.14元。据悉,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此前收到投诉举报称其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名称:幻威官方旗舰店),页面宣传“无蓝光更护眼”“无蓝光”“无可视频闪 无蓝光危害”,经调查该网页为北京优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的网页,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票据。经查,该网页委托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209.38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优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杜青。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工艺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音像制品除外)、花卉、珠宝首饰、体育用品、宠物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健身器材、儿童玩具(仿真枪械除外)、箱包、化妆品、婴儿用品、音响设备、办公用品、电动工具、家居用品、服装服饰、鞋帽;经济信息咨询;模型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版权服务;礼仪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影摄像服务;产品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