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罗湖区兴旺鑫蔬菜批发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处罚〔2023〕东晓33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兴旺鑫蔬菜批发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兴旺鑫蔬菜批发行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FEY9H5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6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