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消费者黄女士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投诉,称其在月城一超市购买了一瓶品牌饮料,当天饮用后没有喝完,在第二天下午拧开瓶盖准备喝时,饮料突然爆开,瓶盖击伤左眼,去月城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500元并休假一周。黄女士找超市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多次交涉无果,遂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超市调查了解情况,调取了该款果汁饮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资质信用,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同时核实了黄女士的购买凭证,并仔细检查了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经过核实,黄女士购买的该款果汁饮料是超市通过正规渠道购进,超市方也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查验并留存了供应商资质,产品出厂合格证明,该款产品也在有效期内。超市负责人认为超市销售该款产品并无违法违规的情形。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发现该款果汁饮料瓶身下面有一行小字:“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而市场上同款产品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分会工作人员认为该果汁饮料因天气炎热没有放进冰箱,在瓶中发酵了,消费者开启饮料瓶时由于瓶中压力过高导致瓶盖冲出击伤了消费者的眼睛。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超市赔偿黄女士医疗费500元,一周的误工费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损失费合计700元。黄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黄女士购买的果汁饮料,虽然标注了“开启后请尽快饮用”的说明,但“尽快”究竟应该多长时间并不明确,该产品未做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不明确,生产者未尽到义务。因此,黄女士可以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超市赔偿后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提示
夏季高温炎热,果汁饮料开启后如不尽快饮用应当低温保存,如果保存不善很有可能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再度开启容易引起爆炸造成身体损失,请广大消费者引起注意。(来源:江阴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