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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闽建控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案

2023-09-08 17:44: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州闽建控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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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315号

当事人:贵州闽建控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8BNU9G;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三铺村十二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刚;

身份证号码:130684*******5470;   

联系电话:182****2798。     

2023年7月10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于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03-2022-0348),当事人生产的“电缆桥架”规格型号:100×50×1.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宽度”、“高度”不符合“JB/T 10216-2013” 标准的要求,依据“贵阳市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所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日报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0日生产“电缆桥架”,规格型号:100×50×1.2,共计生产100米,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宽度”、“高度”不合格,销售价:15元/米,成本价:13元/米,于同日已全部销售,共获利200元,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03-2022-0348)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产量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03-2022-0348)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电缆桥架”规格型号:100×50×1.2,所检项目中“宽度”、“高度”不符合“JB/T 10216-2013”标准的要求。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

5.办案人员拍摄现场经营场所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明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4-3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电缆桥架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9月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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