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经营主体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深化经营主体
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形成经营主体
“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
信用监管新格局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10件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1
杜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其移交的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杜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杜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列严的案件。本案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起到了联合惩戒的作用。
案例2
刘某无照经营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原武汉L公司宜昌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在原武汉L公司宜昌分公司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关门“跑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215188元。同时,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为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无照经营违法案件。本案办案机关严厉打击了当事人无照经营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对辖区内采取预付式消费的其他经营者形成极大触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
周某犯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当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周某生产待售的油条抽样送检,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2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阳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周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典型食品犯罪案例,将当事人列严既惩戒了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又保护了众多消费者的“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通过本案的成功实践,有效形成了“市监移送、公安侦查、检察公诉、法院审判、市监列严”的食品安全监管行刑衔接的局面。
案例4
宜都市某茶厂拒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宜都市某茶厂因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非茶类物质,被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并缴纳5000元罚款,剩余15000元罚款经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延期缴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后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两次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将宜都市某茶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予以“列严”处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办理将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有效打击了对法治权威的挑战,维护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了市场监管的执法权威。
案例5
某药店多次未凭处方
销售复方甘草片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远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远安县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多次未凭处方销售复方甘草片,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复方甘草片是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列入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必须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远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顶格处罚。
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典型案例,主观上存在故意,且违法行为有多次,本案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是对违规使用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行为的强烈打击。本案对其他药店经营者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规范了药店的经营行为,实现以案为鉴,形成示范效应。
案例6
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一年内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糕,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个月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雪糕再次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从重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枝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列严”处置的典型案例,不仅打击惩戒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对其他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效应,不断推进该市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案例7
五峰某美发店有履行能力
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五峰某美发店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当事人只缴纳了1111.79元,尚未缴纳完毕行政处罚罚款,且未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化妆品领域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充分考虑了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合理。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申请行政诉讼,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到了以案说法的示范效应。
案例8
某汽配公司伙同他人
进行合同诈骗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宜昌某汽配有限公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资金290.22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与县法院建立联合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列严工作的一起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同时实行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息共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极大地促进了经营主体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效果。
案例9
阮某犯合同诈骗罪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阮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列严的案件。本案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起到了联合惩戒的作用。
案例10
裴某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
基本案情
裴某容被宜都市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裴某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典型案例,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从源头上抵制传销,筑牢防范传销的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