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开展为期半年的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通过“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惩戒一批、曝光一批”的方式,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整体提升。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案件一
云南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
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排部署,2023年3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未经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经查,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违反气瓶充装相关要求,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质量安全领域或存在严重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采取严格有力的监管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
案件二
云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水平仪支架、红外线探测器等商品,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手电钻锂电池。经查,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因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以假充真、出具虚假产品信息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和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并于一年之内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屡教不改、屡罚不止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