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销售环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灶管阀”产品质量相关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厨房设备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在售一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经查,上述商用燃气灶具从厂家浙江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6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五金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专用软管案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三根燃气专用软管,软管标志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T 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要求。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7元,违法所得22.6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专用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6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作出没收绿色燃气专用软管5米、橙色燃气专用软管5.8米、林青牌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1根,没收违法所得22.64元,罚款33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崇川区某购物中心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不符合GB1614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未查询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共计1411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灶具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结构1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调压器的货值金额380元,获利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5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崇川区某厨房设备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厨房设备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4台。经查,上述4台商用燃气灶具从浙江金华购进,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货值金额为3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