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公布第5批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案
2023年7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2023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获批的业务范围不包含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但违规为4家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张,收取认证费用共计2万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新启航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案
2023年5月30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新启航认证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总局2022年度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新启航)》线索,2023年2月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为3家公司开展的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7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经查,2023年4月1日至4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对福清市龙山街道某小区10台电梯开展每半月一次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却由维保人员在上述电梯的《保养单》《电梯维保公示》中填写虚假的维保记录。上述10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均为300元/部,违法所得15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华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华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汽配470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当事人从外省购进上述涉案汽配,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至案发,涉案汽配均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19675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奔宝之星汽配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市奔宝之星汽配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汽配638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经查,当事人从一个推销员处购进这批汽配,经戴姆勒股份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涉案汽配均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19375.4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县透堡镇古韵化妆品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1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透堡镇古韵化妆品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6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销售的“神经酰胺酵母水润柔肤水”外包装标注功效:“蕴含神经酰胺、二裂酵母等精华,为肌肤补充养分和水分,滋养修护肌肤,提升肌肤水润度,使肌肤紧致弹滑,柔嫩光泽”,但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中擅自宣称该产品具有“抗皱”功效,违法广告费用704元。
案发后,当事人将涉案广告中的“抗皱”内容删除。
处罚依据: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