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印发《某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试行)》(某发改字〔2020〕100号)规定“县内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内施工企业,乡镇项目可在当地交易站进行公开摇号;县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作业用工’,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单位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确定摇号范围,较大乡镇可分设片区;参与本县工程施工项目摇号的县内施工企业是指总公司注册地在某县并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参加该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施工与工程服务的企业为注册地在本县的施工企业,排除、限制了该领域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案例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召开会议确定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市中心城区引进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招标主体进行公开招标。市园林绿化中心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9月28日,确定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经营企业,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某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书》,限定投放数量1万辆,合同服务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政府采购名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独家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某市中心城区经营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原项目合同,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市场,保障相关企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县民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民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中心城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工作的通告》规定“五、患传染病死亡的或腐烂的逝者遗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立即火化;在医院死亡或遭受到意外事故身亡的,由医院或警方直接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八、禁止县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殓等服务活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该县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殓服务市场,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废止相关文件,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案例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某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制定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置限制性条件,要求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以外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当地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关于废止某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决定》,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董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