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防范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常态化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监督检查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请全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诚信自律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1
仪征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4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共计59辆电动三轮车实际装配使用的电机标示的额定功率均小于合格证、铭牌标称的功率。
当事人销售与车辆车身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电机额定功率不符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59辆电动三轮车,并处罚款1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电动车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擅自使用不满足合格证、铭牌标称功率的电机,为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件的查办,有力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者,也再次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车安全管理的力度,对电动车领域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决心。
案例2
仪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案
2022年4月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29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配备的电机的额定功率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规格型号不符,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为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且电机的额定功率与相应车辆合格证核准的电机功率不符,或与车辆车身铭牌标示的电机额定功率不符,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销售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购进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电动三轮摩托车29辆,并处罚款1116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电动三轮摩托车产品实行强制性CCC认证制度,未经认证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在此再次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时,认真查阅铭牌、说明书,可用手机微信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查看整车相关信息是否与合格证明示一致,充电器等配套附件是否生产厂家随车配送并齐全,并索要销售凭证。
案例3
江都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1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型号电动自行车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容量为24Ah,蓄电池型号:DZ48N-24EM。实际上该电动自行车电池盒内电源接口匹配的是铅酸电池的电源接口,电池盒内配套的充电器为铅酸电池充电器,准备配装铅酸电池对外销售。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改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改装提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维修门店非法改装检查与公安交警部门道路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非法改装行为。
案例4
江都区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1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型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车型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封存的同款电动自行车1台,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2160元,合计2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给广大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绝无亡羊补牢可言。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组织各类电动车及其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结果。
案例5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经营部网络销售不合格的锂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当事人网络销售的某型锂电池专用充电器(规格型号:为48V8-22Ah)经抽样检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T/TCDZ 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锂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下一步将对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兴起,给广大消费者的购物提供了更多选择,但也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线上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打击,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王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