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河南省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泉战军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2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市玉泉战军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9台烹王牌(JZY-A)家用燃气灶具和4台Huaqishen牌(JZY-2000)家用燃气灶具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无铭牌,未标明生产日期,灶头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厂家强制性认证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12月18日,分别从洛阳及郑州以40元/台、95元/台的价格购进燃气灶15台,其中销售2台(已召回),货值金额875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15台;罚款8000元。
案例二: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帆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17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云帆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对宁波山丰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L)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以22元/只购进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0只,销售15只,除抽检的2只外已全部召回,货值金额22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98只;罚款2200元。
案例三: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生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10月17日,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华县连生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不能提供企业《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12月开始,擅自在其燃气液化气站充装和销售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33000元。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2万元。
案例四: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桥乡高清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3月21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夏邑县胡桥乡高清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液化气钢瓶(15公斤,型号:Rzz冀-004-03)出厂日期为2003年8月,使用年限已超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期钢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3月19日对该批次超期气瓶进行了充装活动。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
案例五: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裕隆液化气贮装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12月13日,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裕隆液化气贮装站进行检查,现场对1号、2号液化气储气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中(C3+C4)烃类组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购进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10吨,销售4吨,货值金额80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6吨;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罚款13.2万元。
案例六: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三丁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已报废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市三丁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报废的2个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容豫LE0698、容豫LE0696)压力表显示为0.75MPa、0.95MPa,储存罐内尚有残液,管道也和正在使用中的充装管道相连。经查,上述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已于2021年3月报废注销。当事人使用已报废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该储存罐;给予当事人罚款3.1万元。
案例七: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永续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9月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洛阳永续液化气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2.85吨液化石油气和11吨液化石油气依法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的规定,二甲醚含量分别为67.1%和42.1%。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9月3日购进15.4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销售4.2吨,违法所得728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80元;罚款26.3万元。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