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荔珊寄卖行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8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8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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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荔珊寄卖行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RPCJ5K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2888460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林宝珊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4日,消费者在拼 多 多平台店铺(北京荔珊寄卖行)购买1饼“2003年中茶大红印8582青饼(港仓)400g”茶叶。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来电人所述的“2003年中茶大红印8582青饼(港仓)400g”茶叶,正面印有“中国茶叶公司云南省公司,中茶牌茶叶”,背面印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者: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业分公司、产地:中国云南昆明市跑马山15号等相关内容”。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年底在互联网发布过征集茶叶的广告,茶叶于2020年11月18日从一名提供者刘女士手中购得,一共购1饼正品加1饼样品,共350元。当事人仅能提供一张收据,不能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6日对来电人订单进行退款,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698.3元。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京兴市监协查函[2023]54003号”,2023年5月31日接到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表示云南昆明跑马山15号为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所在地,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云南省茶叶分公司是该公司的前身,下属企业昆明茶厂已于2020年3月31日停止生产,消费者举报的“中茶牌圆茶”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正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涉案普洱茶叶1饼;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1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