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熠文餐饮店,该店使用的计量器具超出最大允许负偏差范围、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熠文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CA4F0M0R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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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18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超出最大允许负偏差范围,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伍元玖角壹分(¥2535.91);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1300.00)。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以上罚没款合共人民币肆仟肆佰叁拾伍元玖角壹分(¥4435.91)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5359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8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