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岩总部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农产品(豇豆)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宝处罚〔2023〕石岩165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岩总部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农产品(豇豆)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林铭毫处罚款5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石岩总部超市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FQLUG0B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3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