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批(共5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锦州市胜隆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加气站无证从事充装气瓶案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锦州市胜隆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加气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办理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充装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2023年5月15日,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12.925万元(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鞍山市鑫阳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案
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鞍山市鑫阳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2只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东港市前阳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东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东港市前阳液化气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充装的2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瓶未能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东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朝阳坤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充装气瓶案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对朝阳坤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对气瓶进行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连燃气分公司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案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连燃气分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2023年2月12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