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毕节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度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全市行政机关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755件,结案702件,案值81.17万元,罚没款272.98万元;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刑事案件43件,抓捕犯罪嫌疑人43人,涉案金额523.4万元。现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徐某遥经营猪肉冒充牛肉案
2023年4月12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接到徐某遥在七星关区太平桥销售假“牛肉”的线索后,迅速联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徐某遥正在销售假“牛肉”,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徐某遥销售的假“牛肉”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徐某遥销售的假“牛肉”只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9月以来,当事人购买老公猪、母猪进行宰杀加工后,冒充牛肉在市场销售,销售金额27.14万元。2023年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徐某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14万元。
二、七星关区某药店销售假药案
2023年4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七星关区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在该店生活区发现“红药活骨”“鹿血生精”“骨灵草 傲骨力牌氨糖硫酸软骨素葛根胶囊”产品及“红药活骨”“鹿血生精”的宣传海报,海报宣称产品为“纯中药配方”“纯中草药制剂”,并称其有治疗功能。该药房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三种涉案产品分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及双氯芬酸钠、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化学药成份,经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假药。
经查,上述产品非当事人实际销售,为当事人将经营场所提供给他人销售假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5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大方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案
2023年2月16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经营的“笛音蕾王组合烟花”及“闪光蕾组合烟花”两个烟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个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上汽大众汽车案
2022年5月,金沙县公安局接上级公安机关转办线索,称金沙县辖区内疑似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上汽大众汽车情况。金沙县公安局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
经查,2020年7月以来,金沙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低价购进上汽大众、斯柯达待报废汽车并进行修复,再购买伪造车辆信息、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后,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64万元,涉及车辆11台。经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11台车辆均非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组装生产及上市销售的车辆。金沙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戚某、王某、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2月,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戚某、王某、黎某执行逮捕。
五、威宁自治县赵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案
2022年7月初,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巡查中发现,区域内有人通过抖音账号发布招工信息,待遇丰厚远超当地同类职业标准。侦查人员察觉信息可疑,于是进一步摸排研判,最终锁定五里岗街道辖区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ELF BAR”牌电子烟。
经查,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卢某、王某、赵某、吉某在毕节市威宁自治县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销往广东等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联合烟草部门统一行动,捣毁生产加工仓储窝点,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48400支,涉案金额280余万元。卢某、王某、赵某、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卢某、王某、赵某、吉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百里杜鹃杨某某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
2023年6月18日,毕节市农业农村局接线索称杨某某在位于百里杜鹃管委会百纳乡营脚组租借的房屋内无证屠宰加工死牛。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已部分加工的死牛3头。
经查,当事人从事无证屠宰3年多,累计屠宰未经检疫的牛约300头,死牛约30头,死牛产品销售到安顺幺铺等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于该行为涉嫌犯罪,毕节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正在办理中。
七、毕节高新区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毕节高新区某汽配经营部销售火花塞产品涉嫌侵犯“NGK”注册商标专用权。毕节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示有“ИGK ”“NGKK”火花塞,其使用的商标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持有的注册商标“NGK”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当事人销售的火花塞为“NKG”注册商标权利人厂家生产或授权生产产品,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毕节高新区某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2023年5月23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毕节高新区竹园乡某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出版物销售,但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经营范围为发行出版物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