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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第九期)

2023-09-29 21:44:30 昌吉州市场监管

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昌吉市大华佳和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3年3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昌吉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昌吉市大华佳和源商行销售的白酒依法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05件白酒,其中,伊力小老窖65件,购进价格160元/件;伊力大老窖20件,购进价格160元/件;伊力特领航者5件,购进价格260元/件;伊力特“1988”5件,购进价格270元/件;五粮液10件,购进价格600元、800元/件不等。经商标所有人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均为侵权商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奇台县顺一客寨里火锅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顺一客寨里火锅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购进龙利鱼食料的情况下,在店内堂食及网络团购平台进行“三秒龙利鱼”的销售活动。同时在抖音团购套餐和美 团团购平台上向消费者提供了198元、298元两个价位的团购套餐,其菜品明细“荤菜”中标有“三秒龙利鱼48元/份”,与当事人店内为消费者提供点菜使用的“散台套餐”所含菜品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木垒县新鑫丰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3年4月20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NO:XZJC230010-FB9594报告称:木垒县新鑫丰超市2023年3月31日购进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从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兴盛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172.2公斤鸡蛋,截至2022年4月23日,当事人下架上述批次鸡蛋15公斤,下架原因为正常破损损耗,剩余157.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66.4元,违法所得1886.4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6.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阜康市树梅批发部经营过期食品案。2023年4月18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阜康市树梅批发部检查发现,在预包装食品库房内有1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旺旺维多粒果冻超过保质期223天。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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