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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北京昌平曝光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10-07 18:35: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开展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相关工作,并曝光2起案例。具体如下: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行政处罚案

一、执法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工业科技园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有限空间许可证》(编号:20230225)工作场所为污水站滤罐,该场所辨识的危害因素包含缺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但《有限空间许可证》(编号:20230225)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未注明缺氧及检测一氧化碳含量;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站出入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有限空间许可证》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未注明缺氧及检测一氧化碳含量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决定给予该单位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提示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着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爆炸、火灾、坠落、溺水、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烫伤等事故的风险,其中中毒、窒息和爆炸事故较为常见。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是减少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事故不难防,重在有规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点须牢记:

1. 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 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 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 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信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员;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北京市金盛福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执法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金盛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但未对油水分离井和污水沉淀池两处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2.该单位为食品加工企业,与北京奔冀废油脂处理厂签订的《有限空间专项安全生产协议书》补充条款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约定,属于免除或者转嫁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对油水分离井和污水沉淀池两处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与北京奔冀废油脂处理厂签订的《有限空间专项安全生产协议书》补充条款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约定,免除或者转嫁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二十九)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决定给予该单位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提示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着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爆炸、火灾、坠落、溺水、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烫伤等事故的风险,其中中毒、窒息和爆炸事故较为常见。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是减少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事故不难防,重在有规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点须牢记:

1. 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 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 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 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信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员;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随着生产作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来源:北京昌平)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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