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某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根据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某汽车配件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汽车配件,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共97842元的行政处罚。
2、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根据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外观为红绿颜色组合,用于机器导轨、机器联动的导轨滑块,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珠宝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个别饰品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永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永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副食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牌”五号、七号电池,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建材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哈达湾”牌石棉瓦,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潮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某潮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带有“耐克钩图形”、“阿迪达斯三叶草图形”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经委托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共10040元的行政处罚。
7、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洮北分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洮北分局依法对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的“平台镇”白酒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共19600元的行政处罚。
8、辽源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查处某服装店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辽源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根据举报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为推销商品、提高店铺好评率,在其销售的商品中携带晒图好评返现券。当事人上述行为改变了用户评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