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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报第七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3-10-08 10:0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七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米粒儿童摄影工作室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5月,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米粒儿童摄影工作室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其于2019年、2020年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欢乐宝贝亲子照”的套餐,而当事人的微信朋友圈近期发布信息称“拍照套餐,过期作废,请抓紧预约拍摄时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2022第二届疫情暖心活动”经营活动中,制定统一的活动预约单,预约单温馨提示第1条:“预约单拍摄3年有效,已付消费金额不予退换”,现场清点,共有37份已由当事人经营者或工作人员与家长签好了名字的预约单;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台上的牌匾上写有温馨提示:“2.赠送套餐临时改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套餐拍摄,本套餐作废;3.套餐一定要在拍摄年限内预约拍摄完毕,超出拍摄年限作废无效”;当事人还在其工作微信的朋友圈发布“过期作废已经提醒了无数遍了,不要过期了又说不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受到商家的各种形式的“限制”,这种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乐影新天地电影有限公司违规强制销售3D眼镜案

2023年4月,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乐影新天地电影有限公司违规强制销售3D眼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均反映消费者在乐影新天地购票观看3D电影,影院不提供3D眼镜,要求消费者自费购买影院提供的3D眼镜。执法人员对该影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在该影院销售柜台上发现多副3D眼镜,未明码标价,未发现有免费提供的3D眼镜。当事人在支付宝、美 团,乐平在线和店内招牌都说明了观影需要顾客自备或在影院购买,未提供免费的3D眼镜使用。经查,当事人销售3D眼镜300副,违法所得总计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当事人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工具。但是当事人却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了自身的义务,转而让消费者自费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经营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强化震慑示警作用,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

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2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90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订立的《入会合约》健身区域第五条包含“俱乐部对由于会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或损伤不负责任”的内容;《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私教会员及教练须遵守的事项第四条包含“如果会员身体有任何不适应运动的情况,请及时与教练沟通并备档,否则造成的后果本会所概不负责”的内容,第六条包含“私人教练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得转让”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商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会特意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相当于“霸王条款”,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强化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优化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

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市亿升水灵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市亿升水灵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赣州市亿升水灵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500余份协议中有“学员在入学1个月内尚未开展舞蹈健身学习因个人原因放弃健身课学习的甲方酌情退回30%健身费给乙方合同终止。因乙方个人原因违约已缴纳的70%健身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学员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舞蹈健身学习因个人原因放弃健身课学习的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如乙方已开展舞蹈健身学习期内若出现意外受伤、身故等,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余下的教学课程时,甲方出于人道主义按照实收学费的30%,并扣除相应的课时费,以每课时100元收费标准计算费用,如有剩余则退回给乙方,合同终止”等。关于退款规定的格式条款“你有我无”,仅规定消费者退款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利用“会员协议”“会员须知”“活动细则”等形式,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暗含其中,设定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在加入商家会员、参加优惠活动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对侵害自身权利的“霸王条款”坚决抵制,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武落巴蜀邑火锅店违反格式条款规定案

2023年8月,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丰区武落巴蜀邑火锅店违反格式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广丰区武落巴蜀邑火锅店在对消费者发放的火锅宣传页和锅底免单券其最后一项内容写有本餐饮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提供“消费160立减30元通用券”消费套餐宣传页,该宣传页的格式条款中有“5.本餐饮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消费者在当事人的餐饮店消费160元就可享受立减30元,但未详细标明活动时间,具体活动时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取消。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当事人确实按照宣传页宣传的内容履行了消费160元就可享受立减30元的格式条款,使用该格式条款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示消费者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6.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没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刘某在某村租赁的厂房内将已过期的江中猴姑饼通过清洗油墨和喷涂虚假生产日期的方式篡改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租赁的厂房中有已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计242.6千克,油墨清洗剂10瓶(规格:500毫升/瓶),油墨打印机一台。当事人将过期的江中猴姑饼干进行重新喷码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异地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7.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气瓶充装情况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充装区一辆三轮摩托车上的26个液化气瓶中,发现一个已充装了液化气的气瓶,有效期2015年3月至2023年3月,已超过使用有效期。根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燃气气瓶使用年限为8年,延长年限需检验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气瓶的检验合格报告,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8.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余市顺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物业的小区开展执法稽查时,发现该小区有18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正在使用。经核实,该18台电梯于2023年4月19日经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及报告当事人已收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的安全使用与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的查处筑牢了特种设备安全防线,排除了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遏制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9.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老哭肉禽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8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老哭肉禽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罚没款1.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老哭肉禽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摊位上发现其经营的猪肉未盖检验检疫印章,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进行扣押。经查,上述猪肉是当事人自行宰杀后再运往市场进行销售的,未经定点屠宰及相关检验检疫程序,宰杀后猪肉净重75kg,销售了29kg,剩下45.92kg被扣押,售价21元/kg,利润为200元,无销售记录,货值金额为1575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农业部门处理。

猪肉是人民群众餐桌上常见且主要的菜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领域经营添加瘦肉精,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等各种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城西园平水产品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 8月,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袁州区城西园平水产品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城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计量检测人员对宜春市袁州区城西园平水产品摊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计量检测人员用标准砝码5千克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时,发现电子计价秤显示为5.28千克。经对当事人使用的型号(TCS-150)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鬼秤”不仅违反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风气。消费者将之称为“黑心秤”“鬼秤”,足见民众对这类行为深恶痛绝。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使用“鬼秤”商家的处罚力度,让短斤少两者得不偿失,以此震慑违法经营者,以儆效尤。

11.吉安市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年6月,吉安市新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有当日生产的“藤椒酥肉”“藤椒小酥肉”两个产品,其外包装配料中明示或在香辛料中明确为“花椒粉”,产品中未体现有添加“藤椒”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上述两个产品生产销售了350袋,成本价为24元/袋,销售价为28元/袋,货值9800元,违法所得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作为生产者应该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标签,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2.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佳旺豆制品加工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腐竹案

2023年8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佳旺豆制品加工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腐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1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抽检系统接收到《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的腐竹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批次腐竹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生产,共生产了30kg,成本价为19.6元/kg,销售价是20元/kg。截至案发日,上述批次不合格腐竹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600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讯员 胡小华)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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